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精神,切实保障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市农村特困人员补助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 自2012年1月1日起,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在原每月补助104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6元,目前特困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特困人员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其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70元/月/人、40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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