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法院依法“拿下”未成年人“大哥”的犯罪团伙组织

2016年4月和10月,宣威法院少年庭分别对两起影响恶劣的团伙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起案件中的14名被告人均为同一犯罪团伙组织的成员,分别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50000元不等。其中首要分子彭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

据了解,2015年5月,被告人胡某伙同多人在宣威城区组成一个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由胡某组织、领导该犯罪团伙,并分别实施抢劫、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同年6月,被告人胡某离开宣威,由彭某继续组织、领导该犯罪团伙,并推选李某作为会计,负责管理团伙犯罪所得及一切日常开支,同时,彭某对团伙成员进行分组,在彭某的安排下由各小组具体实施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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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至6月,被告人彭某等人以与他人有矛盾,或是他人瞅了自己为由,使用钢管、刀具等工具三次实施故意伤害,砍杀他人,造成二人重伤,一人轻伤。2015年6月11日至15日,在短短5天时间内,被告人彭某等人在宣威市城区实施抢劫9次,劫取被害人现金、手机、手表等财物。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彭某等人在宣威市城区实施盗窃4次,窃取被害人手机、摩托车、电脑、香烟等财物。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彭某、胡某等人在宣威市某精品店买刀,因胡某拿刀未付钱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彭某、李某等人便用钢管将店内玻璃柜台砸坏。

经宣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组织多人实施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严重刑事犯罪,并在犯罪团伙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属首要分子,影响恶劣,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彭某应按照其组织、领导期间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13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但首要分子彭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协助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

宣威法院以彭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余被告人按照各自犯罪行为、情节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50000元不等。

法官释法:现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十分突出,犯罪数量增多,案情复杂,恶性案件突出。以本案为列,本案中彭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其余同伙最大年龄只有21岁,本该在校接受教育的花季少年却在社会上为非作歹,犯罪手段残忍,影响十分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宣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拿下”涉恶犯罪分子,以保一方平安。(宣威市人民法院:胡娇)

编辑:Mr先生 审核: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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