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 城区及城郊结合部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及城郊结合部建筑垃圾管理,防止出现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沿街遗漏抛撒等现象,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和处置。各门店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须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占道堆放。

三、在国电西山灰场(经西一环从国电运灰专线进入3公里处)设置一个建筑垃圾处置场。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需自行运送至建筑垃圾处置场,统一进行处置。

四、凡在城区及城郊结合部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做到密封、覆盖,外观整洁,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卸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宣威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6日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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