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亲人有时候也需要“明算账”

最近因为工作需要,翻阅了2014年审理的一件案子,读完案件判决书,我对案件详细过程产生了深深的好奇心,于是去询问当年承办案件的法官,刚好这个法官对这件奇特的案子印象深刻,给我讲了一些详细的过程,听完我觉得十分生气,惊叹世界上竟有像近日上映的《调音师》中塔布那样蛇蝎心肠的女人,果然艺术源于生活。

案件过程大致是这样的:杜某的丈夫(黄某一)和儿子(黄某二)在同一工伤事故中死亡,两人分别获赔94万元,其中黄某一的94万元分了20万元给杜某的公公婆婆作养老用,其余归杜某所有。杜某与儿媳(王某)以及黄某二所在公司约定:“黄某二的94万元这样分配:10万元用作黄某二的丧葬费,根据丧葬费用度由王某多退少补;20万元直接打到王某账上归其所有;20万元打到杜某账上归其所有;给杜某的孙子(黄某三)的44万元暂时打到杜某账户上,待黄某二丧事办理结束后建立一个共管账户管理黄某三的钱,非涉及黄某三的切身利益不得动用钱。”黄某二丧事最终花费6万元,剩余4万元被杜某强行保管,丧事结束后杜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于是王某将婆婆杜某告上法庭。法庭经过审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判令杜某将黄某二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给付王某共计367690.66元(其中黄某三应得份额为302821.33元,王某应得份额为64869.33元)。

看到数字大家是不是有点懵啊?我来为大家捋一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赔偿范围,参照《201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杜某的赡养费为[(4744元/年×20年)÷2人)]=47440元;被告黄某三的抚养费为[(4744元/年×16年)÷2人)]=37952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85392元,扣除以上两项及丧葬费6万元后,余款人民币(940000元-60000元-85392元)794608元应由黄某三、杜某、王某三人平均分割,即每人264869.33元,即本案中黄某三应得份额为302821.33元;杜某应得份额为312309.33元;王某应得份额为264869.33元。扣除已支付给王某的20万元,王某应得份额为64869.33元。王某系黄某三的合法监护人,黄某三应享有的份额由王某保管。

我找到当年办案的法官了解到判决里面没有的一些细节:法官第一次到杜某家里的时候见到杜某家里有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杜某四十多岁,根据法官了解的情况是杜某家里是代代单传,父子都工亡,家里除了六七岁的小孙子,不可能有这么大的男丁,于是法官多嘴问了句这小伙是谁,当时杜某回避了这个问题,她起身倒水,并没有回答,法官也没有纠结,毕竟不能干涉别人的私生活。当法官第二次到杜某家里去的时候,家里的小伙换了一个人,杜某见到法官来,向法官哭诉自己被之前的小伙骗了二拾万元,这个时候法官注意到杜某在和第二个小伙讨论建造新房的事情。当法官第三次到杜某家里了解情况时,发现杜某家的旧房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幢气派的别墅。之后据法官的了解,杜某后来又找了一个丈夫,不幸的是后来这个丈夫也因工死亡,之后杜某消失无踪,家里的别墅也大门紧锁。

看到判决结果,我是很满意的,法律主持了公平正义,不论什么原因,从道德的层面讲,祖母也不应该一直把持着孙子的生活费去花天酒地,毕竟是孩子的父亲用命换来的。

通过这些细节可以了解到,这是一个自私自利心思恶毒的女人,面对这样的人,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官可以用法律公正判决,但是已经造成的伤害是后续无法完全弥补的。我们需要做的是在事发之前积极预防,不要心存侥幸。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古人总结的经验历经历史的检验仍然能够得以传承是有道理的。也许有人会觉得跟亲人计算得太清楚有些不近人情,但孔子也教育过我们要学会变通,举一反三,对没有道德没有底线的亲人,我们需要“明算账”,这不仅是对我们自己的保护,更是对除这种亲人以外的其他亲人的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也并不会伤害这种亲人,仅仅只是把这种亲人的道德底线拉回正常轨道而已。文字:李斯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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