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名普查中,我市突出“五个强化”抓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提高认识、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普查工作职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结合实际层层细化方案措施,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地名普查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是强化部门配合。市地名主管部门主动牵头、积极协调,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市地名普查办加强对普查工作及成果质量的定期检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分管领导、明确1名业务素质高、文字能力强、作风踏实的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地名普查资料和信息;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单位与市地名普查办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地名普查工作。
三是强化保障措施。全市各级地名普查办安排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抽调得力人员处理地名普查日常事务。安排一定的地名普查工作经费,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强化工作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的管理工作。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事先与部队、外事等涉及部门、单位沟通,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批准。积极稳妥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五是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等,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地名普查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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