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市出台《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妥善解决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日前,宣威市出台了《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临时救助对象及标准。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困难延续时限2个要素计算确定。临时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按家庭成员每人1个月-9个月的本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每人1个月—9个月的本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1次。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高给予再次救助,且第2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全市将以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3种方式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救助,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为辅。全市临时救助金额分为3类,即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为小额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在1001元至3000元的为一般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在3001元以上的为重点临时救助。(宣威市政府办  速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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