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盗窃保险柜婆媳共隐匿 法律援助巧妙助力追脏

2015年10月6日24时许,宣威市格宜镇邮政储蓄所发生了一起影响极其恶劣的保险柜盗窃案件,保险柜内的现金50余万元随之失窃,失窃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引起了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多方努力下,于2015年10月26日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王某某、田某某逮捕,于2016年4月5日实行了判决。从案件发生到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再到最终判决终了,案件进展迅速,判决清晰,其中,法律援助助力不小。

据了解,对邮政储蓄所实施盗窃的为宣威市东山镇镇雄村村民朱某某,案发当时,其驾驶一辆长安微型车对格宜镇邮政营业所实施盗窃,盗走保险柜一个,将保险柜内的现金523123.03元拿走,随后将现金27447.5元交予其母王某某保管,同时拿走10800元给其妻田某某使用。在此过程中,王某某、田某某明知朱某某的钱财来路不明,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钱物诱惑面前难以抵抗,依然将赃款窝藏、使用。其后,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面前,三人最终承认了犯罪行为。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朱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申请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指派了云南辰铭律师事务所的朱用律师、云南钱文勇律师事务所的龚志省律师、云南榕峰律师事务所的段永平律师作为三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三位辩护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奔走在公安机关、检察院与被告人之间,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深入到三位被告人之中,对他们告之以法,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犯之罪的严重性,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还对他们晓之以理,告诉他们争取立功的机会,尽量争取从轻处理;三位律师还对他们动之以情,进行耐心细致的讲解与劝说,避免他们走上更深一步的犯罪行为。在三位律师的艰辛努力之下,三位被告人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悔改,被盗的财务基本被追回,被告人朱某某还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归案后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争取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朱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700000元、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面对这样的从轻处罚结果,三位被告人都表示出乎意料,对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

本案通过法律援助的介入,不仅使案情有了迅速进展,挽回了失窃的财产,也使罪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也合法合情,对被告人进行酌情量刑,最终使一桩影响恶劣的大案圆满收结。


编辑:Mr先生 审核:system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