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市制定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日前,宣威市制定出台《宣威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城乡医疗救助方式和住院救助标准、重特大疾病病种、申请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将特困供养人员(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三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因病致贫的低保收入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

二、城乡医疗救助方式。一是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每人每年360元标准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每人每年240元标准救助;二是资助参保参合救助,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参合参保,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合参保,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三是住院救助。

三、住院救助标准

(一)普通疾病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患病住院,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非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低收入对象患病住院,相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8000元。

(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23个病种列入重特大疾病救助保障范围。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全年自付费用将分类予以救助。其中,重特大疾病特殊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00000元。

四、审批程序。分“非一站式”和“一站式”医疗救助程序。各乡(镇)、街道按季度固定公示非“一站式”医疗救助资金审批发放情况;市民政局按年度固定公示“一站式”医疗救助资金审批发放情况。非“一站式”医疗救助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据统计,2016年1月—6月全市城乡医疗“一站式”住院救助总人数为6685人,救助金额为7234028元。(政府办:速金学)

编辑:Mr先生 审核: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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