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政府令第195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14〕50号)等有关规定,《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反复论证并拟定,现将该《方案》进行公示,以征求征收拆迁范围内公众意见。

    一、征收拆迁范围

    西河片区:位于双龙街道办事处和丰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四至范围为东至西河路、西至振兴街、南至通站路五孔桥、北至向阳街。

    东门海子片区:位于双龙街道办事处和宛水街道办事处辖区,四至范围为东至东安路、西至榕昌路、南至建设街、北至一环路。

    二、征求意见时间

    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5日。

    三、意见收集

    被征收人若认为《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社区、街道或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双龙街道、丰华街道涉及的社区负责收集本社区居民意见,并交由本街道汇总上报。

    地址:双龙街道办事处(榕峰东路36号)

    联系人:王怀朗

    联系电话:0874—7175851(传真0874—7147669)

 

    地址:丰华街道办事处(钟山社区振兴中路40号)

    联系人:范江波

    联系电话:0874—7133967(传真0874—7133820)

    地址: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宣威市东门海子保障房E区9幢301室)

    联系人:邱光品  陈斌 

    联系电话(传真):0874—7168566

    邮箱:xwspgzhb @126.com

    特此公告。

  

宣威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

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

——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目的

    为加快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规范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确保宣威市西河片区、西片区、东门海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宣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95 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14〕50号)、《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威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宣政发〔2014〕240号)、《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实施的原则;

    (二)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征收补偿一视同仁的原则;

    (三)征收补偿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征收范围

    纳入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宣威市西河片区、西片区、东门海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土地及附着物、公共设施等。

    第五条 相关主体

    征收主体:宣威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

    征收实施单位:双龙街道办事处、西宁街道办事处、丰华街道办事处、宛水街道办事处、涉及的相关单位。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土地及附着物、公共设施等的权利人。

    第六条 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补偿方式

    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

第二章  补偿内容

    第八条 征收补偿的内容

    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临时建筑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和室外附属设施的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三至五家承担被征收房地产的评估工作。被征收人从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有土地来源证明文件,有批准建设文件但尚未申请登记的,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建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批建面积的,大于面积按评估单价的95%计算;

    仅有土地来源证明文件的,按评估单价的90%计算。

    第十一条 被征收临时建筑的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新旧程度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搬迁补偿

    (一)搬迁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因征收生产用房屋而发生的设备搬迁、安装等费用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临时安置补偿

    (一)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6元/平方米/月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过渡期按3个月计算,被征收人一次性领取补偿费用。

    (二)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同时自行过渡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6元/平方米/月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过渡期以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计算,被征收人在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每年领取一次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征收住宅,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临时安置房为城区东门海子政府统建的公租房,按人均30平方米(套内面积)进行安置。由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十四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征收商业、服务性行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层按50元/平方米/月、二层和地下层按20元/平方米/月、二层以上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时间按3个月计算。

    (二)征收商业、服务性行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一层按50元/平方米/月、二层和地下层按20元/平方米/月、二层以上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时间以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至通知被征收人接房之日顺延3个月计算。

    (三)征收生产用房屋,按近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由评估机构评估认定。

第三章  房屋征收

    第十五条 面积认定

    (一)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没有房屋权属证书或对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有异议的,按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面积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用途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批准建设文件的记载为准。

    (二)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依法改变用途的,按照所批准改变的用途结合实际用途进行补偿。

    (三)住宅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且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合法证照,其房屋价值按住宅计算,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未取得合法证照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七条 户的认定

    按照对物不对人的原则,以征收一宗房屋认定为一户。

    第十八条 单位职工居住本单位合法分配的住宅用房,已进行房改的,按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执行;对房改不完全的,按照权利归属和产权比例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不予补偿的房屋

   (一)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土地及房屋用途和装修房屋,土地及房屋产权转移、分割和抵押,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注册或者其它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户籍迁入或分户及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二)没有任何证明文件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不予补偿的房屋,可根据房屋的结构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助拆费。

    第二十条 搬迁期限

    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土地征收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为国有土地的按照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威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宣政发〔2014〕240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为集体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威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宣政发〔2014〕240号)执行。

第五章  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方式

    货币补偿分为直接货币补偿、政府购买商品房安置两种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总额

    (一)直接货币补偿:即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款。

    货币补偿总额=房屋评估价值+临时建筑评估价值+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及补助+其他涉及费用。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协议约定的货币补偿总额一次性付清。

    (二)政府购买商品房安置:征收人采取以购代建形式购买市人民政府与省城乡投在城区东门海子合作开发的商品房进行安置。

    货币补偿总额=房屋评估价值+临时建筑评估价值+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及补助+其他涉及费用。采用此方式安置的,货币补偿总额转为购房款(购房单价评估确定),结算后多退少补。安置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  产权调换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套内面积按照征一还一,各计各价、差价互补的原则,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专用维修资金按有关规定自行交缴。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是:在城区东门海子新建的用于产权调换的高层或多层房屋。

    第二十七条 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交付前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产权清晰、无权益争议。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如不履行签约条款的,不享受选房顺序号。

    第二十九条 住宅用房的调换

    (一)应调换面积大于用于调换房屋最大户型面积的,可按照最接近的户型面积选择多套房屋调换,同时考虑楼层的搭配;

    (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楼层价格需要调差:以中间楼层为基数,每增加或减少一层,房屋价格降低10元/平方米;

    (三)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应当享受的产权调换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格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购买。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少于应当享受的产权调换房面积的,按所调换住房的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经营服务用房的调换

    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差,按所调换经营服务用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三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登记手续由征收人统一办理,产权调换面积内的费用由征收人负责,产权调换面积以外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产权调换的房屋

    经认定予以补偿的附属房屋(独立的厨房、卫生间、仓储房、车库)、临时建筑、简易房(水泥砖墙、瓦或石棉瓦顶结构,铁皮夹心板或彩板组装房)、披棚(无独立墙基础的棚式建筑)等实行货币补偿,不予调换。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规定: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  奖励及补助

    第三十五条 为了鼓励被征收人早签、快迁,给予被征收人提前签约搬迁奖励,凡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前4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依时序实行梯次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第1天至第20天奖励300元/平方米,最高奖励10万元;第21天至第40天,奖励每日递减10元/平方米,最高奖励10万元。自第41天起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第三十七条 按本方案中规定不予补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一定的助拆费:全框架结构的500元/平方米,半框架结构的400元/平方米,钢结构、砖混(木)结构3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为200元/平方米,简易房为100元/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 凡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为重度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军烈属、孤儿、五保户、孤寡老人或患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由被征收人出具合法有效证件,经征收部门审查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3000元/户的困难补助;低保户给予2000元/户的困难补助。

第九章  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或由被征收人家庭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全部成员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签约代表,并领取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的各项费用。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发生与征收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等纠纷,一律不负责任。

    第四十条 被征收房屋有出租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依法办理相关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宜,征收人不负责对承租人进行安置、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抵押担保的,由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依法办理相关的补救措施或重新完善相关的手续,征收人予以配合。

    被征收房屋有被查封的,征收人应当及时通知作出查封裁定的人民法院,并且协助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搬迁,待纠纷解决或产权明晰后发放。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必须于领取补偿及补助资金前自行缴清房屋被征收前所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对超过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规定的期限,不签订协议又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四条 在征收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其房屋由征收部门组织拆除。原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的设施和材料,违者将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从征收补偿款中双倍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 住建、规划、国土、市场监管、公安、民政、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自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土地及房屋用途,土地及房屋产权转移、分割和抵押,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注册、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户籍迁入或分户,店面门头装修审批、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征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交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运营的土地和房屋,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按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时间结点要求,保证按期搬迁、服从安置,而且不享受本方案第二章第十四条和第八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补偿、奖励及补助。

    征收国有企业的土地和房屋,如暂时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协商解决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按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时间结点要求,保证按期搬迁、服从安置。

    第四十七条 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公共设施的,由产权单位自行搬迁,不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 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必须移交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权利证书或证明文件,由征收部门统一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宣威市西河片区、东门海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关于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待准备启动时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方案由宣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宣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补充规定和解释为准。

编辑:Mr先生 审核: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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