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垫付宝”引发的风波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原告河北省某某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某某追偿权纠纷案,由被告孔某某偿还原告河北省某某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45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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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河北省某某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www…….com)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一般为一个月)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

原告与被告孔某某(贵州省货车司机)于2015年6月20日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孔某某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在被告与其他“垫付宝”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销售方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垫付款按期归还原告。被告孔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10点20分在同为“垫付宝”会员宣威市板桥镇某某修理店处消费20500元,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5年9月23日向宣威市板桥镇某某修理店处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20500元、手续费420.07元。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由消费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孔某某应于2015年10月22日前偿还垫付款项。原告按约定替被告孔某某垫付相关款项后,经催要,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共计人民币20920.07元;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92元(所欠垫付款额度的10%/月);3、向原告支付欠款额0.1%/日计付滞纳金6045.88元(截止起诉之日,并要求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地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很困难。承办法官经多次电话通知被告前来领取相关诉讼文书,当事人均以各种理由避而不见,迟迟不来应诉。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用电话、短信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流、沟通,并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终于答应前来法庭处理纠纷,并要求及时解决纠纷,因为当事人来去的路途遥远。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庭头天送达诉状副本、传票等文书,第二天即开庭审理。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合同约定的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是否过高。

针对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认真、耐心、细致地讲解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

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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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r先生 审核: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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