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法院巧用微信平台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通过微信网络平台,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涉案保险公司按调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

经审理查明,徐某某为其所有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500000元)。保险期间2016年6月18日0时起至2017年6月17日24时止。2016年7月17日22时许,徐某某驾驶该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宣威立康医院岔路口路段,在左转中车辆前部与沿振兴街由南向北行驶的叶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叶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某负次要责任、丁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叶某某被送往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6天,用去医疗费30980.76元。2016年10月25日经司法鉴定其颅脑损伤致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评估为5000元。叶某某支付鉴定费1300元。为此,叶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4506.88元。

第一次开庭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叶某某的伤残等级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原告叶某某同意重新鉴定。

2017年3月6日经重新鉴定,叶某某的头部损伤属交通事故所致的十级伤残,和原告叶某某鉴定的伤残等级结论一致。当法庭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继续开庭时,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因对本案基本事实和证据基本无异议,加之路途较远,能否通过微信传输本案相关材料,他们不再出庭的建议。经民一庭商量同意后,双方经过几轮的交换意见,原告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传输给被告,被告也通过微信传输其调解意见,并清晰列出适用标准、计算依据、具体数额、事故责任比例等。最终双方对本案事实、证据及赔偿数额标准无意见,从而达成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叶某某护理等费42436.76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医疗等费中的46642.48元,共89079.24元。

双方在微信平台达成共识,法庭遂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了调解笔录及民事调解书,在叶某某核对笔录并签收调解书后,法庭将调解笔录及民事调解书邮寄给保险公司签字后,将笔录和送达回证寄回法庭存档。一场持续较久的审判通过微信平台得到成功调解。(宣威市人民法院:宁彩功)

编辑:Mr先生 审核: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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