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虹桥街道北云社区2013年廉租住房租赁通告

为确保宣威市2013年保障性住房北云茗苑小区租赁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新修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和合同书的通知》(云建保﹝2016﹞433号)《宣威市虹桥北云社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租赁

(一)配租房源

本次配租的房源为2013 年宣威市人民政府在虹桥街道北云社区(振兴街南延长线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斜对面)集中统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具体户型面积在申请报名点详细公示。

(二)保障对象

1.申请条件

在宣威市工作(或者创业)、居住、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单身人士。

2.申请主体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是单身人士、家庭和单位。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且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名及2名以上同性单身人士可申请合租。申请合租需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为申请人,合租的其他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关系限为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需指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位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单位统一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3.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自行登录宣威市政府门户网站打印并填写《宣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网址:http://www.xw.gov.cn/),持《宣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到宣威市东门海子幸福城E区9栋1楼物管会议室办理。

(1)申请人为单身人士和家庭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①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云南省居住证》。

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丧偶的,提交单身承诺书。

③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工作(就业)、收入和住房承诺书。

④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属烈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交相关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如申请人为单位或群团组织,申请单位或群团组织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单位书面申请书(附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

②入住人员明细表和对入住人员的组合安置方案

③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配租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进行:

1.受理(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需要补正的材料。

2.初审(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相关信息进行初步审查,由经办人、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签章。符合条件的,进入复审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将经初审的《宣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复审,由经办人、负责人提出复审意见、签章。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将经复审的《宣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分别送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责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章。

市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建局提出审批意见并签章,申请人进入轮候库。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确定不予保障的,在确定后由市住建局及时通知申请人。

5.配租(及时办结)。对符合条件已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申请人,分批次按照申请的时间段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公开进行摇号配租,经摇号获得配租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若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可采取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书》后的7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3年,最长为5年。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履约保证金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取整后一次性交纳。

申请人在签订完租赁合同,缴纳租金、保证金以及相关费用后凭已签订的合同和交款凭证到物业管理办公室领取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四)租赁费用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垃圾清运等费用,还应承担电梯及公共用水用电的公共能耗等费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租赁费用,按合同约定预交。

1.租金标准

根据《宣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宣政发﹝2015﹞192号)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发改、住建部门调查宣威市主城区房地产租赁市场住房租金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虹桥北云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按照略低于主城区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为5元/平方米•月,进而确定政府统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

(1)低保人员按 2 元/平方米•月执行;主城区无房人员按3.5 元/平方米•月执行;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可将公共租赁住房暂按5元/平方米•月向社会出租。

(2)楼层差价拟确定为:1~3层以及顶层与其它楼层相比降低 0.2 元/平方米•月。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套内面积计算,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的,按最近一次向社会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2.物业服务费

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不高于现行1.1元/平方米•月。

3.电梯运行电费

按每月每户计收,1层计收1元/月•户,楼层每递增一层按每层递增0.5元/月•户计收。

4.居民用水二次加压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分幢按户计算分摊。

5.垃圾代运费

按政府指导价执行,不高于现行96元/户•年。

6.停车费

按露天车位80元/月、地下车位110元/月的标准执行(不包括车位管理费);临时停车30分钟内不收取费用,30分钟以上至3小时内收费2元/辆•次,3小时至8小时内收费3元/辆•次,8小时至24小时内收费5元/辆•次,超过24小时重新分段计费。

7.自来水费

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8.水池清洗费

按2元/月•户计收。

9. 电费

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10. 装修费用

为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承租人可选择自行装修所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自行装修不得低于最低标准,装修过程监管及验收由物业公司负责。若申请人申请配租的房屋属于未装修房屋,又自愿选择自行装修的,可采取装修费用抵扣租金的方式进行,抵扣费用按套内面积157.32/㎡计算。

11. 其他费用

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收取。

(五)相关规定

1.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管理。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租。

2.租户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应承担的租金、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

二、启动配租时间

宣威市2013年保障性住房北云茗苑小区配租工作将于2019年3月25日启动实施。


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3日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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