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宣威市客运市场营运秩序,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未取得公交运营线路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或驾驶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从事客运等违法行为。
二、对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予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非法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经查证属实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予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予5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驾驶老年代步车从事非法客运活动或进入严管区域的,经查证属实者,由公安交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六、对驾驶摩托车、三轮车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经查证属实者,由住建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 (二)拒绝接受调查取证,强行冲卡、逃逸的; (三)威胁、恐吓、故意伤害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聚众闹事,阻碍合法车辆运行,围攻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人员的。
八、客运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向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九、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客运市场秩序整治,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共同维护全市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秩序。
十、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宣威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9日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