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下午,宣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陶某章等八人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进行了宣判, 以陶某章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以陶某忠等七人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中的一罪或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462624元。
经审理查明,陶某章原系宣威市落水镇某村委会书记兼主任。自2013年,陶某章担任村委会主任以来,为获取经济利益和达到个人目的,带领并指使村委会工作人员陶某忠、赛某、王某等人,在村委会辖区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各种事由随意殴打村干部和村民,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陶某章与陶某忠、赛某、王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村委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其中陶某章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纠集者。
法院综合陶某章等八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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