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确保全市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禁止擅自传播未经证实发布的疫情信息。
二、禁止宰杀、加工、出售、食用病死猪。
三、禁止餐饮企业、食堂的餐厨剩余物流向养殖环节;禁止养殖户用餐厨剩余物和泔水喂猪。
四、禁止车辆、人员等未经消毒进出养殖场、屠宰场。
五、禁止养殖户将异地生猪作为本地生猪申报检疫。
六、禁止通过网络买卖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及其产品。
七、禁止屠宰无有效检疫证明和佩戴标识的生猪。
八、禁止未经报告擅自处理病死猪;未经批准不得采集、保存非洲猪瘟病料。
九、禁止买卖、运输发生异常情况的生猪。
十、禁止在病毒污染的环境饲养生猪。
十一、禁止未经批准引进种猪。
十二、禁止携带或者运输非洲猪瘟疫情国家或地区的生猪、猪肉及其制品入境。
十三、禁止擅自开办生猪交易市场。
十四、禁止未经消毒的车辆和人员进出疑似疫情的疫区。
十五、禁止未经备案的车辆运输畜禽,禁止未经清洗、消毒的车辆运输动物、动物产品。
十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七、广大群众如发现上述行为,要及时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举报电话:0874—7124830)。
本通告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根据每日国家及省发布的最新调运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宣威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4日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