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一小伙肇事逃逸 后果很严重

人们常说:事故无小事,逃逸更难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救助伤员、保护现场。可现实中,总有肇事者心存侥幸,以为“一逃了之”就能掩盖违法事实,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交通肇事逃逸,不仅不能逃避惩罚,而且“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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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19时许,张某兵驾驶朋友刘某的云DDU***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宣威市田坝镇向宣威市市区方向行驶,行至羊鸡线(羊场一鸡街)3公里200米处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王某体驾驶的云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张某兵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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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事故民警迅速驱车赶往现场展开调查,在查获肇事车辆云DDU***号车后,当事人张某兵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调查,张某兵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过错及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张某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体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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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宣威公安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张某兵行政拘留8日、罚款19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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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威公安交警提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切莫心存侥幸,一逃了之。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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