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扫黑除恶再添战果 宣威摧毁“拦路收费”恶势力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在下混世魔王,你们快快留下钱财,否则就别想从此处过。”这句程咬金的经典台词,竟然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宣威市羊场镇以陈某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以道路为自己组织修建,经过的工程车辆压坏路面为由,拦路向施工单位索要钱财。该案经二审判决,以陈某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9月,晋源公司和华能风电公司建设工程过程中,施工车辆需从宣威市羊场镇陈某平所在的村子通过,陈某平便组织陈某恩、陈某伟、陈某云、陈某福以该条道路是陈某平出资修建、道路被施工车辆压坏,需要赔款修路为由,多次用车和装载机堵路、挖开路面换涵管等方式阻止施工车辆通行,要求施工单位答应并支付款项给陈某平。因工程进度紧张,为避免耽误工期造成更大的损失,晋源公司和华能风电公司相关负责人无奈之下向陈某平共支付了人民币二十余万元。


二、法院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平伙同陈某恩、陈某伟、陈某福,以陈某平为首,陈某恩、陈某伟为主要成员,陈某福为一般成员,在所在的村子内为非作恶,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陈某云听从陈某平安排参与了部分犯罪活动,作用相对较小,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分子。陈某平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堵路的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已达数额巨大标准。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平起组织、领导和指挥作用,系主犯,其余人员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判处陈某平等五人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刑共计24万元。


三、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恶势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二)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云高法〔2013〕160号《关于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即云南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三千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三十五万元)。


(三)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主犯与从犯:《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道路交通管理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公路法》第九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四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四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多行不义必自毙。该恶势力目无法纪,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以集体道路作为敛财的工具,对过往施工车辆采取拦路收费的方式牟取暴利,严重干扰破坏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该恶势力自食其果,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扫黑除恶会一直在路上,推进法治进程的目标是:法治清明、社会清朗、人心清爽。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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