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男子没有媳妇 花7000元买媳妇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妇女案,因娶不上媳妇,多名男子请他人从外地拐卖妇女回来当媳妇,最终,卖方和买方均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郭某某在江西打工,其家乡的陆某某因在本地娶不上媳妇,便想请郭某某为他从外省介绍媳妇。郭某某于是于2013年10月,以到宣威买大理石钻石为名,将江西人夏某某带回宣威,并联系需娶妻的人来看,陆某某看中满意后便要求郭某某将人留下,并按双方谈成的价格支付给郭某某人民币7000元,郭某某将夏某某的身份证藏匿后将夏某某诱骗到陆某某家。夏某某多次想要离开均被陆某某阻止,后夏某某与陆某某一起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

郭某某这次“介绍”婚姻的成功,让郭某某找到了生财之道,也让其村子里一些娶不上媳妇的人找到了解决的方法。后在村里一些人的要求下,郭某某伙同与其同居生活的江西男子毛某某于2015年5月、2015年下半年,分别将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诱骗到宣威,郭某某的丈夫高某某也参与其中,将吴某某、李某某分别以22000元、26000元的价格卖给浦某某、李荣某为妻,在协商价格的过程中,浦某某的堂兄浦某、李荣某之母彭某某明知是诱骗的妇女而积极参与价格协商,促成买卖的成立。


法院审理

宣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脱离家庭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转送、接转被拐骗妇女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以到宣威买大理石钻石为由,诱骗夏某某随自己离家后藏匿夏某某的身份证并将夏某某出卖给他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毛承某某与郭某某共谋后将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帮助介绍对象为诱饵,诱骗二被害人离家并将二被害人出卖给他人,郭某某的丈夫高某某明知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系诱骗来的妇女参与接送、让二人在家暂住、谈价格时均在场,被告人郭某某、毛某某、高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在诱骗吴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中,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毛某某、高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收买人浦某某、积极参与谈价的浦某、彭某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谈价,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告人浦某某、浦某系共同犯罪,浦某仅参与讲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结合案件情况、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罪态度、悔罪情况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及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判处涉案的六被告人七个月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6万不等的刑罚。

纵观这个案件,农村娶不上媳妇,从一个家庭的角度来说确实是让人焦虑的,从大的方面来看可能已成为一个不可忽略的社会问题。但是,再有多少焦虑,多少问题,都不能违背道德的底线,触犯法律的红线,否则都将受到应有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法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文:夏晓鹂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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