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养猪纠纷亮菜刀 耗时两天终化解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格宜法庭收到一个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的案子: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养猪合同》、《养殖户结算协议》,被告为原告代养商品猪,代养的商品猪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代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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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3日二被告从原告处领取818头商品猪苗及饲料、药杂物等养殖物料。合同履行后,被告如期向原告交付了638头生猪,死淘73头,被告拒绝交付剩余107头猪。2020年1月8日,原告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交付107头代养商品猪并支付违约金3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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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受理后,庭长李龙随即组织胡长稳、樊璐芳法官仔细研读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等材料,并决定前往被告家养殖场查看实际情况。因原告方申请保全未交付的商品猪,法庭工作人员去到现场后便首先组织双方称重核实。由于磅秤称重计量单位较小,每次只能称重5-6头猪,当称第至87头的时候,已是晚上十点多,被告突然拒绝继续配合称重工作,由此引发原、被告双方争执,被告以及被告的亲戚情绪较为激动,当场拿出菜刀、棍棒等工具追打原告及工作人员,导致这次称重工作以失败告终。

当夜回到法庭庭长又组织召开会议讨论该案件,为避免引发更严重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这个案子不能摆不能拖,已是深夜,庭长又打电话联系被告做工作,经四十多分钟的沟通之后,被告同意第二天到法庭由法庭组织调解,庭长紧接着联系原告第二天到法庭参加调解,大家继续研究着第二天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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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的调解工作也并不轻松,几位法官轮番上阵,直至晚上七点多,原、被告才达成一致:未交付的107头生猪平均重量为183.5公斤/头,双方同意以每公斤33.5元计价,未交付的生猪作价657755.75元,被告的代养费双方预估为200000元(实际代养费后期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被告以人民币657755.75元向原告陆良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购买由其代养的107头商品猪;扣除双方共同预估的代养费人民币200000元后,剩余购猪款人民币457755.75元由被告崔某政、徐某银当庭付清,自此,该案件顺利以调解结案。文:朱云飞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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