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医保〔2020〕8号)文件精神,宣威市临时调整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医疗保障措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经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诊疗方案,临床诊断为确诊和疑似患者,无论患者是否参保,是否为本地参保对象,均纳入本次临时调整的医疗保障措施的保障范围。
二、凡是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经临床诊断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救治后个人不需支付任何医疗费用,由医保和财政部门与救治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三、确诊或疑似患者之外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到宣威市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诊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宣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