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落实中央、省、曲靖市统一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有效配合、服务保障有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依据《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宣威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下列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决定、命令的。

二、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编造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三、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毒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或者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四、故意伤害、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医疗隔离点无事生非、滋扰闹事等扰乱医疗秩序的。

五、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疑似病人,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护、防治产品的。

七、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防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八、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及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九、其他妨碍疫情防控的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广大市民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从政府安排,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宣威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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