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市关于动员全体市民参与疫情联防联控的公告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当前头等大事。为 全力遏制疫情蔓延势头,保障全体市民和来宣威人员的健康 安全,根据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条措施要求, 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各社区、各村委会及村(居)民小组疫情 防控工作,请广大市民支持配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社区(含所辖住宅小区、公寓、自建房、出租房、商铺)、各村委会及村(居)民小组实行体温检测全 覆盖、网格化排查管控全覆盖。

 二、全市范围内各社区(含所辖住宅小区、公寓、自建 房、出租房、商铺)、各村委会及村(居)小组,对所有进 出辖区范围的人员要求出具身份证,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 测,了解登记相关信息,请广大市民予以配合。 

三、各社区、各村委会及村(居)民小组将继续派人上 门核实辖区住户信息,登记在住人员情况,核查近期有湖北 地区居住史、旅行史人员情况,或与近期有湖北地区居住史、 旅行史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情况,请相关人员积极配合 登记,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反映。

四、凡是近期有湖北地区居住史、旅行史,或与有湖北 地区居住史、旅行史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市民,务必主动、 及时向所在村、社区报告,提供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址、 家庭成员情况、联系电话等具体信息,并配合做好居家隔离 工作。

五、凡实行居家隔离观察的市民,由当地基层干部进行 包保管理,由当地卫生院指定至少一名医生作为健康管理责 任人,每日两次以上量体温,并做好记录。居家隔离观察期 间,单人单间在家隔离观察,生活用品单独摆放,不四处走 窜。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不适症状,立即联系当地包 保干部和健康管理责任人,及时安排到就近的定点医院发热 门诊就诊。

六、其他市民出现发热情况,且没有与居家隔离观察的 市民有过密切接触的,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

七、请广大市民按照健康防护要求做好家居环境、个人 卫生、日常清洁及消毒,勤洗手、勤通风、戴口罩,不聚会、 不乱丢口罩。

八、全市各社区、各村委会及村(居)民小组辖区内的 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带头宣 传、贯彻执行疫情防控政策,管好自己、家人、亲属,带动 街坊邻居,动员全社会参与,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疫 情防控合力。

九、请广大市民充分理解和支持宣威疫情防控工作,积 极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 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 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者 需要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否则 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1.积极配合疫情防 控机构采取的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等必要的防控措 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机构强制执行;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在流行病学调查或就诊时应当如实告知疫情高发地区旅居 史、传染病人接触史等相关情况。故意隐瞒上述情况,导致 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过失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应当 配合疫情防控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管理措施。如发生逃离隔 离场所或者擅自接触他人等违反防控管理措施的行为,导 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 防治罪。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 取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触犯妨害公务罪。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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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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