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关于宣威疫情防控期间车辆通行审批的通告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在加强全市交通和人员管控的同时,为确保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开展,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相关车辆实行审批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通行车辆运输防疫物资、生产资料、生活用品车辆,电力、通讯、 供水等服务保障车辆及公务车辆。 

二、通行车辆审批由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车辆通行审批。用车单位填写《宣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车辆通行审批表》,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需通行车辆行驶证、驾 驶员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行业主管部门对需通行车辆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印鉴后方可允许车辆通行。

 三、有关事项 

  (一)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通行车辆信息严格审核,必须 做到“一车一审”,通行一次审批一次,未经审批车辆不得通卡。同时妥善保存审批表、驾乘人员身份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每周四报指挥部防治工作组(卫健局 801 室)备案核查。 

  (二)通行车辆凭《审批表》或指挥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通卡,要积极配合市级、乡(镇、街道)检测点防疫检测工作,做到随车人员往来一致。要严格开展车辆消杀,随车人员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各市级、乡(镇、街道)检测点要对照审批表加强允许通行车辆的检测,严格核对随车人员身份信息和通行目的,做好随车人员体征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要按照有关程序妥善处置。对不配合检测工作、变 更驾乘人员、无防护措施、运输物资(通行情况)与审批内容不符的,一律不得放行。

(四)市外拉运物资进入宣威境内的,应在进入宣威市前由物资接收单位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物资接收单位负责在卡口接应车辆,同时向检测点工作人员出具审批表,检测后体征正常予以放行,车辆完成货物卸载后立即驶离,超出审批时间的,按照相关隔离措施隔离。

 (五)派出公务用车属于公车平台的,由市接待办审批; 属于派车单位的,由本单位审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疫情解除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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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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