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赡养老人引发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苏甲系被害人张某某之夫苏乙的大哥,苏甲因苏乙家不赡养父亲而心存不满。2019年2月,被告人苏甲到苏乙家欲理论赡养老人的事情,苏乙不在家,苏甲与弟媳张某某、侄女张某会、张某琼发生争执,相互吵打,苏甲用刀将张某某、苏某琼、苏某会砍伤。
事后,被告人苏甲电话报警并携刀到派出所投案。张某某母女三人伤后分别到卫生院及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三人均有多处伤情,经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头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右手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苏某会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眼眶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苏某琼左上肢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宣威检察院向宣威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张某某、苏某琼、苏某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宣威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苏甲在吵打中持刀将他人砍伤,致伤情达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此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持刀伤害多人并致多人达轻伤,其中二名被害人除轻伤外另有一处达轻微伤,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对三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的损失造成损失共计24771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宣威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苏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长刀一把,予以没收。三、由苏甲赔偿张某某、苏某琼、苏某会医疗、误工等费共24771元。
宣判后,被告人苏甲不服判决,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自己的父亲是退伍军人,被害人一家不赡养老人,还欺压老、殴打老人,被害人具有过错,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被害人家不赡养老人引发,但赡养问题不是苏甲故意伤害他人的正当理由,不能因此减轻苏甲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宣威法院的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有话说】同慈乌反哺一样,兄友弟恭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希望共同赡养老父虽是好事,但不能作为故意伤害他人的正当理由,告诫世人在应对赡养老人之类民间矛盾时,冷静对待、理性处理,避免本案类似家庭悲剧再次发生。文:夏晓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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