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将正在闹离婚的儿子小张、儿媳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小两口返还购房款人民币50余万元。
这事还要从几年前年说起,小张、小李于201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多次向老张借款合计50余万元,用于小两口在曲靖购房、装修、还贷及共同生活。
2018年,小张、小李相处不睦,小李曾三次向宣威法院格宜法庭起诉离婚并回到娘家生活。2020年5月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李离婚。老张也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
老张认为这笔款项是借给儿子儿媳组建家庭用的,属于小两口的夫妻共同债务;小李认可转账事实,但认为房屋首付款是彩礼,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之后的转账则是对子女生活的资助,属于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不同意返还。
庭审中,老张出示了向儿媳账户转款的转款凭证、银行业务结算单、购房合同等证据用以证明该出资属于借款,儿子儿媳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系赠与。
为彻底化解三方矛盾,法庭决定将两案合并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张小李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所生女儿由小李抚养,小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万元;房屋归小张所有,购房债务由小张负责偿还。
【法官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首先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老张的出资行为应认定为是民间借贷,系小两口的夫妻共同债务。
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儿女成年后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文:朱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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