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关于宣威开展“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违法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交通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等交通工具国家强制性标准。经宣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工具违法生产、销售、改装和上路行驶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0年8月21日起。


二、整治对象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违法生产、销售、改装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整治区域

宣威市各乡(镇、街道)。城区一环路以内区域列为重点整治区域,其中:振兴街、建设街、西宁路列为重点整治道路。


四、整治目标

杜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的交通工具在我市销售。杜绝“老年代步车”等法律明文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上路行驶。确保构建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五、整治措施

(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工具生产、销售大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生产、改装、销售交通工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生产、改装、拼装产品依法进行查扣、收缴。对国家允许生产但禁止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采取销售追溯监管措施,监督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严格履行销售告知义务,并对购买单位(个人)及车辆实施严格的监管。

(二)自整治之日起,凡违法上路行驶被现场查获的“老年代步车”等类似交通工具,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先予扣留。车辆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自车辆扣留之日起7个日内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准予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逾期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类型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依法处理。

(三)对违法上路行驶交通工具的处罚。

1、所驾驶车辆鉴定为机动车,驾驶人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150-200元罚款,并记12分。

2、所驾驶车辆鉴定为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处罚。对驾驶人处650—12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所驾驶车辆鉴定为非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对驾驶人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涉案车辆处理

(一)对依法接受处罚的驾驶人,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驾驶人写下承诺书,承诺不再驾驶违法交通工具上路后返还车辆。

(二)对逾期不提供合法证明,不前来接受处理的驾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通告

                             

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8月21日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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