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宣威市202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云退役发〔2020〕11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做好2020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云退役发〔2020〕51号)、《云南省厅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出消防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云退役发〔2020〕52号)、《曲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接收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工作的通知》(曲退役〔2020〕56号)精神,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2020年宣威市共接收退役士兵225人。其中,退役时选择回乡自主就业的夏秋季退役士兵171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2019年冬季退役士兵54人。
(一)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5.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9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二)2018年参加集体转制、经批准于2019年冬季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消防员:
1.服现役时间和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时间连续计算满12年、不满退休条件的;
2.在服现役期间(批准入伍之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集体转制前)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
(1)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2)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3)烈士子女。
二、安置办法
宣威市接收2019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54人,设置安置岗位71个;未选择岗位安置的退役士兵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按照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给予一次性补助金。
岗位安置采取量化评分排序选岗的办法进行,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精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量化评分由市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退役士兵档案材料记载结合部队评分逐项审核记分,并公示评分结果。
根据退役士兵量化评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照公布的安置岗位和岗位所要求的条件进行选岗(有关条件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记载为准),选岗的监督下,依次选择安置岗位并签字确认,签字后不得反悔和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公证处现场公证。
三、自谋职业、自主就业、灵活就业待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未选择岗位安置,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就业、灵活就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一)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根据《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云政发〔2003〕107号)规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按照下列规定计发:以安置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倍为基数;国家规定服现役二年期限届满后,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发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40%。”
宣威市2019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8465元,以服役满2周年补助136930元为基数,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补助金27386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曲靖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实施办法》(曲政办发〔2012〕202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按照部队发放的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的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比例计发。退役士兵每服现役满一年,省补助1200元,市补助720元(省直管宣威市除外),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补足,市级补助标准随着国家、省退役金标准变化适时调整。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计算。”(三)灵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退役发〔2019〕51号)中“允许灵活就业”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而放弃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灵活就业补助金。”符合条件的人员必须是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享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49号)和《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发〔2006〕63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市人民政府成立宣威市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周云锋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陶志立市人武部部长
孙云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刘廷乾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浦仕文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鹏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王德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先朝市委编办主任
黄祖雄市财政局局长
展云峻市司法局局长
李继忠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秦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安置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徐鹏轩兼任办公室主任、秦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为:蒋正伟(市纪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组组长)、张露仙(市人武部政工科负责人)、张明飞(市司法局公证处主任)、刘丽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就业创业股股长)、崔同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股长)、杜福燕(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吕国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就业创业股干部),负责宣传贯彻国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办理退役士兵安置相关业务工作。
五、有关要求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安置办法,公开评分结果,公开安置结果,坚持“阳光安置”,在政府网站公布安置对象、安置岗位、选岗结果,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接收退役士兵单位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克服困难,确保完成安置任务。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委、省政府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选岗安置的退役士兵。乡(镇)、街道接收的退役士兵应安排在空编或超编最少的事业岗位。
接收单位自接到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必须安排安置对象上岗,并按规定发给工资,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自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止。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有接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对违反安置政策,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当、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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