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因恋爱纠纷,16岁学生放火烧女友家房屋

云南某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李某与张某因恋爱发生纠纷,张某将李某联系方式拉黑后,李某一气之下放火烧毁张某家房屋。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李某今年16岁,系云南某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因与张某恋爱纠纷,手机号码及微信被张某拉黑。李某为此怀恨在心,2020年8月某天凌晨1时许,李某来到张某某(张某父亲)家后窗附近,拿一些木、草等助燃物塞进张某某家卧室,并将点燃的烟头从窗子丢进张某某家卧室放火烧毁房屋内的物品。经认定,被烧毁、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8085元。2020年11月,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已给付),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及公私财产的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李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宣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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