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一速递公司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调查工作,已被罚

近日,宣威市一速递公司未严格执行 “三个100%”制度,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调查工作等被曲靖市邮政管理局罚款25000元。

12月25日,宣威市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宣威某速递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未严格执行寄递物流收寄安全查验“三个100%(100%实名登记、100%开箱验视、100%X光安检)制度。曲靖、宣威两级公安及邮政管理部门立即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工作。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看、调取企业快件面单信息、系统实名数据、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等方式对该速递公司执行“三个100%”制度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经核实,该速递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在公安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多次检查、提醒、要求整改等情况下仍对寄递物品没有严格开封验视、虚报实名收寄信息、将散件伪报成协议客户件进行实名登记,属于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调查工作的违法行为。

曲靖市邮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该速递有限公司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调查工作违法行为处于2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违法行为处于5000元罚款。

警方提醒:寄递物流行业在收寄快递时,必须严格执行“三个100%”制度,即:100%实名登记、100%开箱验视、100%X光安检。否则,公安机关将联合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未严格落实“三个100%”制度的快递企业进行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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