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一人因抓野生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款5000

近日,云南野象一路“逛吃”北上的消息在各大网络媒体霸屏,虽然野象迁徙的原因尚未有定论,但守护好人与自然的生态安全边界,缓解“人象冲突”一直是“云看象”群众的主流呼声。

无独有偶,近年来,野生动物进入人类生存区域活动的情况并不少见,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然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下面,就由小编用宣威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为您详细说明吧。

【案情简介】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代某在宣威市龙场镇某村委会某地块中设脚扣,先后猎捕疑似白腹锦鸡4只回家饲养,其中2只死亡后将羽毛挂在家中客厅门上。

2020年4月17日宣威市森林公安局在代某家中查获疑似白腹锦鸡羽毛、皮毛和活体。经鉴定,涉案的上述疑似白腹锦鸡羽毛、皮毛来源于白腹锦鸡,2只疑似白腹锦鸡活体为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4只白腹锦鸡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0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4只,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代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猎捕的4只白腹锦鸡,其中2只在侦查机关从代某处提取时尚未死亡,故损失不应由代某承担。

综上,宣威法院判决代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刑法》第341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文字:张瑞芳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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