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一纸诉状到宣威法院要离婚,诉讼目的是为了把对方找回来

“结婚证是你们政府发给我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你们要帮我想办法把她找回来。婚我是不离的,诉状是我请别人写的,写的不是我的意思.......”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倘塘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作为原告的符某某在法庭准备开庭审理时,情绪激动,反复这样说道。

原告符某某系宣威市杨柳镇人,于2021年4月向倘塘法庭提起诉讼,其在诉状中称被告自2008年就外出打工,对家庭不管不问,与其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偶尔回家还对其进行殴打,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挽回余地,请求依法调解或判令其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婚后所生子女均已成家,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因徐某某长期在外打工,倘塘法庭通过微信联系徐某某并向其送达了相关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但徐某某并未按通知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符某某见徐某某未到庭,情绪激动,要求政府(法庭)无论如何都要想办法将徐某某找回来,因为其与徐某某是领取了结婚证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其不愿意离婚,诉讼目的只是要把徐某某找回来。经过近一个小时的释法说理后,徐某某的情绪缓解,自愿撤回其起诉。

【法官有话说】领取了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关系确实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保护的意思是指确认双方互相成为家庭成员从而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在没有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之前不能与他人再次领取结婚证,也不能公开与夫妻名义与他人一起生活,否则就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领取了结婚证,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婚姻的维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共同经营,若是经营得成功,那就是一段值得祝福的美满姻缘,在法律确认的权利义务范围内任何人不得侵犯该家庭的合法权利;若是经营得失败,那就是一段令人遗憾的缺憾姻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民政部门申请解除婚姻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并不意味着可以让具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强制生活在一起,也不意味着可以限制双方的自由,更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因此就具有将离开的一方找回来交给对方的义务。文字:夏晓鹂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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