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刷了恋人信用卡,分手后要还吗?

现实生活中,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甚至,以此标定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然而,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与陈某系原系男女朋友关系,陈某通过使用李某信用卡刷卡消费的方式消费4万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其在恋爱期间所支付的4万元。陈某辩称,涉案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李某自愿支付,并非基于借贷的意思表示而发生,且李某亦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款项属于赠与,且已经履行完毕,不应返还。

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耐心向双方释明,基于情侣关系的特殊性,恋爱期间的小额财务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但双方之间无法认定为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的财务亦应当予以返还的法律规定。经过多番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返还李某人民币2万元。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但由于情侣关系的特殊性,双方相互赠与或者借贷一般不会出具书面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必然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常常需要在情理与法理之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艰难地作出抉择和平衡。审判实践中,法官一般会根据民间习俗、双方财务状况、资金来源、资金流向、资金用途等实际情况 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行为作出认定,比如,在情人节、七夕等特定的日子,一方送出的数额为“520”“1314”等表达爱慕含义的特殊数额的红包一般认定为赠与。一方通过借贷方式取得再支付给付给对方用于生产、经营且数额较大的,一般认定为借贷。文字:宁显志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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