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为争夺抚养权藏匿孩子,宣威法院这样判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格宜法庭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庭审中,为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孩子的妈妈和爷爷各持己见、剑拔弩张。孩子究竟应该由谁抚养?带走孩子是否就占得先机?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于2018年7月份经人介绍与被告代乙认识,双方举行婚礼后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2020年1月1日生育女儿代丙,现年一岁六个月。

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相处不睦,2020年年底双方曾协商解除同居关系,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4月4日,担心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被告代乙之母夏某未经原告李某许可,将孙女带走藏匿。原告前往被告户籍地、务工地、亲戚家多方寻找,一直未寻得孩子下落。而被告代乙以其母亲夏某手机关机不知下落为由,要求原告与其登记结婚并将原告户口迁移至被告处,作为告知原告孩子下落及允许原告探视孩子的条件。

原告多方寻找女儿下落且与被告协商孩子的抚养权未果后,诉至法院。庭审中,受代乙委托出庭的代甲主张儿子代乙存在生理疾病,再次生儿育女的概率很低,代丙可能是儿子唯一的孩子为由,坚持要求己方抚养代丙。而李某则主张孩子现在未满两周岁,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样坚决要求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法庭多次向代甲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代甲均坚称带走孩子的奶奶关机无法联系,无法告知孩子的下落。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代乙未经登记结婚便同居生活,并于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女儿代丙,代丙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本案中,代丙现年仅一岁六个月,尚属法定的哺乳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主张其患有生理性疾病,可能丧失生育能力,但其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且即便被告所述属实,其争取孩子抚养权亦应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被告代乙的母亲夏某为帮助儿子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将孙女带走藏匿,并为躲避原告的寻找东躲西藏,而被告代乙以登记结婚、迁移户口为条件限制李某探视孩子,被告及其母亲的不当行为,阻碍、割裂了孩子与母亲的正常联系,既不人道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必须予以禁止,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判决代丙由母亲李某负责抚养。

现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已接回代丙进行抚养。文字:樊璐芳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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