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一司机因占用公用车位引发吵打,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宣威市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租用该街道辖区小区内的一铺面进行经营,伤者王某、解某某均是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被告人陈某系该小区内的业主。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卫生服务站在其门口公用停车位上摆放“医疗救援通道,禁止占用”的牌子占用车位。2020年3月2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车辆回到小区,将卫生服务站放在公用车位上的牌子挪开,欲将车辆停放在该车位上。在倒车过程中,王某走到陈某正在后倒的车辆旁边就陈某在此车位停车问题进行对话,陈某正在后倒的车辆剐擦到旁边的车辆,陈某和王某为此发生口角。因陈某的车辆挡住了其他车辆的出入,陈某将车移开到别处停好后返回到现场用手机打光查看被其剐到的车辆,并用脚踢“医疗救援通道,禁止占用”的牌子,出门泼水的王某见状,将手中的纸杯丢去打陈某,陈某于是冲上去和王某及从诊所出来的解某揪打在一起,后经他人劝阻,吵打结束,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三人伤后均到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三人之伤均被评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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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18年10月19日,小区租房户经物管同意在车位上安装车位锁,陈某等人不同意,使用大锤砸车位锁引发纠纷,报警后双方当事人调解处理。

【裁判结果】该案宣判前,公诉机关经研究后,决定撤回其起诉,本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有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该案中,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现有证据可以确认的事实来看,引发吵打的起因是陈某与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王某因公用车位的占有并导致的车辆刮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陈某踢牌子,王某丢杯子而矛盾升级引发吵打,吵打系事出有因,被告人在该场吵打中的犯罪动机及主观意图并不是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为了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客观上也并不是无故、无理殴打伤害无辜,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同时,虽有证据显示在此次吵打前陈某及其他业主就因物管擅自同意租户在公用车位上上锁,已引发过一次纠纷,但该次纠纷系调解处理,而非“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并不符合司法解释中的但书情形。因此,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从犯罪动机,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上均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在判决宣告以前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宣威法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撤诉理由得当,故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刑罚的执行,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更是社会规则的指引和引领,旨在通过一个个案例警示和引导人们约束自己的行为。本案中,引发吵打的主要原因是本应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被物管擅自处置,而作为业主的陈某并不认同这样的处置,从而引发纠纷,继而引发吵打。由此可见,虽然陈某与他人吵打的行为并不理智,但究其根本,吵打的原因是陈某业主和物管之间的矛盾一直没有得到恰当的处理。在业主和物管之间的矛盾普遍存在的现实情况下,如何处理该案,就显得意义深远。因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追根溯源,深入了解陈某与王某、解某吵打的根本原因,根据现有证据及相关法规作出准许公诉机关撤诉的裁定,对防止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促进司法机关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提升人民群众全面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决心,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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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风采】说起宣威法院倘塘法庭庭长夏晓鹂,她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美丽、干练、大方。从事审判工作多年来,她始终秉承“做足做实做细案件的审判工作,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数十年如一日把小小的身躯埋藏在几乎堆成小山的卷宗里,为司法事业默默奉献。文字:夏晓鹂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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