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保险并不“保险”,宣威法院强制退保执结数案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通过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现金价值,执结了数件案件,实现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保险是否真的“保险”,保险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又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

昆明市某某租赁服务部与顾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宣威法院判决,应由顾某某返还昆明市某某租赁服务部钢管等租赁物资,同时支付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的租金129983.2元及至判决确定的租赁物资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判决生效后,顾某某并未履行义务,昆明市某某租赁服务部向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宣威法院强制被执行人顾某某归还了租赁物资,但对于租金,顾某某一直未履行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顾某某除了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累计保费为150000元的保险一份和被保全冻结的50000余元账户资金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顾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人员到保险公司现场查询得知,顾某某购买的保险属于分红型保险,尚有现金价值130000余元,于是执行人员及时对该保险予以冻结并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留给其履行期,劝说其自行履行义务。但履行期满后,被执行人顾某某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到宣威法院配合退保。

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宣威法院依法到保险机构解除了顾某某的保险合同,强制提取了保险现金价值132766.42元。最终宣威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某某租赁服务部兑付了租金及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合计169538.4元,案件得以执结。对尚余款项,依法向顾某某予以退还。

除上述案件之外,宣威法院还依法对孟某申请执行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宣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孔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等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在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进行了强制退保,并提取了保险的现金价值,执结了案件,及时实现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执行有话说】

人身保险具有投资、融资、理财等财产性权利属性,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现人民法院已经将保险产品纳入查控系统,对那些想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来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已无处藏身。对被执行人而言,想让保险真正保险的唯一出路便是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何健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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