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
宣政征预公告[2021]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公共利益的需求,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宣威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情形。
二、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用途
位置范围及地类面积:涉及板桥、虹桥、宛水、双龙、复兴、西宁、来宾街道办事处、落水镇征收土地总面积36.2436公顷,其中农用地33.8821公顷(耕地30.6873公顷、林地0.1573公顷、其他农用地0.9305公顷),建设用地1.7121公顷,未利用地0.6494公顷。具体为:板桥街道庄子居委会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1692公顷(均为建设用地);虹桥街道月牙居委会集体土地0.1579公顷(均为耕地);宛水街道新文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集体土地9.1525公顷,其中农用地8.8859公顷(耕地8.0264公顷、园地0.84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9公顷),建设用地0.2666公顷;新文居委会第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3.8381公顷,其中农用地3.6826公顷(耕地2.3053公顷、园地1.1699公顷、其他农用地0.2074公顷),建设用地0.1175公顷,未利用地0.0380公顷;新文居委会第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6758公顷,其中耕地0.4630公顷,建设用地0.1847公顷,未利用地0.0281公顷;新文居委会第七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5432公顷,其中农用地1.2437公顷(耕地1.1362公顷、其他农用地0.1075公顷),建设用地0.2024公顷,未利用地0.0701公顷;宛水街道柳林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426公顷(均为耕地);双龙街道双龙居委会集体土地1.0487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9592公顷,园地0.0895公顷;双龙居委会第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7461公顷(均为耕地);双龙街道龙华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2034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9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1公顷;龙华居委会第十三居民小组集体土地3.2476公顷,其中农用地2.6713公顷(耕地2.5124公顷、其他农用地0.1589公顷),建设用地0.4832公顷,未利用地0.0931公顷;龙华居委会集体土地0.0387公顷,其中农用地0.0183公顷(耕地0.01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2公顷),建设用地0.0197公顷,未利用地0.0007公顷;双龙街道双圩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集体土地3.6957公顷,其中农用地3.5278公顷(耕地3.47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0公顷),建设用地0.1409公顷,未利用地0.0270公顷;双圩居委会第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3.3697公顷,其中农用地3.0841公顷(耕地2.9796公顷、其他农用地0.1045公顷),建设用地0.0047公顷,未利用地0.2809公顷;双圩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集体土地5.0932公顷,其中农用地5.0266公顷(耕地4.8672公顷、其他农用地0.1594公顷),建设用地0.0134公顷,未利用地0.0532公顷;双圩居委会第三、四、五、六、七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086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0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1公顷;复兴街道浦山居委会第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2967(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27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4公顷);浦山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1483公顷(均为耕地);浦山居委会第八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2347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14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89公顷;浦山居委会第九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455公顷(均为耕地);西宁街道花椒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0.1137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0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2公顷;靖外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1098公顷(均为建设用地);来宾街道徐屯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1336公顷,其中耕地0.0753公顷,未利用地0.0583公顷;落水镇灰硐村委会第七、八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1573公顷(均为林地)。具体位置详见拟征土地示意图(附件)。
拟征收土地面积: 36.2436 公顷。
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
三、开展现状调查的安排
拟定于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9日由板桥、虹桥、宛水、双龙、复兴、西宁、来宾街道办事处、落水镇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状调查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清点确认。
四、有关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宣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