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一人因袭警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宣威首例袭警案件,被告人何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何某系宣威市得禄乡某村委会村民。2021年6月8日上午,何某到村委会领取化肥过程中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熊某等人发生争执。村委会工作人员电话报警后,民警将何某传唤至宣威市公安局得禄派出所执行办案区开展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何某对办案民警进行辱骂并咬伤民警吕某的左手大拇指。经鉴定,吕某左手大拇指损伤达轻微伤。

宣威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侵犯了人民警察正当职务的履行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宣威法院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力量。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设立了“袭警罪”,将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增设袭警罪罪名,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每位公民都应当敬畏法律,尊重人民警察,配合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袭警者将受到法律严惩。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文字:张瑞芳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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