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同一笔借款用欠条和转款凭证分别起诉,法院怎么判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持欠条和转款凭证分别提起诉讼,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亦无异议,但因原告有违诚信原则,最终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何某(男)、王某(女)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原告曾替二被告代还信用卡6000元,有转款凭证为据,同时被告王某出具欠款6500元(含信用卡手续费等)的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2022年1月,原告分别以被告为何某(男)、王某(女)的二份诉状向本院提起诉讼,一案要求被告何某偿还其代还信用卡的欠款6000元,提供了转帐记录为证;一案要求王某偿还借款6500元,提供了欠条为证。

起诉后,被告何某通过微信与孙某协商“何某跟王某总共欠你六千元,我转给你,然后撤诉,你给同意,同意的话发个同意”“我把钱转给你以后跟何某、王某从此一笔勾销,给同意,同意马上转给你”,原告孙某回复“同意”。在何某通过将6000元转给原告孙某后,孙某撤回对何某的起诉,但坚持要求王某偿还其6500元。

【审理过程】被告王某对原告孙某提供的欠条无异议,但认为债务已经何某和孙某协商后由何某履行完毕,不同意再次偿还;原告认可其与何某的聊天记录及收到何某转帐6000元的事实,但认为当时是为了拿到钱才表示的同意,王某欠其6500元有欠条为证,要求王某偿还欠款6500元。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要求公民应秉承“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原则,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本案中,被告何某基于其与本案被告王某系恋人关系而代王某与孙某进行协商处理,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能够理解书面聊天记录的意思后,表示同意,视为三方(含王某)已对债务的处置达成合意。在何某将6000元转帐给原告孙某后,视为三方债务已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孙某认可以上协商及还款事实,其在与何某协商过程中,既对还款方案表示了同意,就受到承诺的约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孙某的诉讼请求,有违诚信原则,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友善”原则,故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文:邹九倩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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