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擅自发布他人肖像侵权吗?

谈到肖像权,总觉得是那些文艺界、体育界明星们的事,但是普通公民的肖像权同样可能受到侵害,同样受法律保护。日前,宣威市人民法院就受理并审结了一起侵犯普通公民肖像权的案件。

【案情回顾宣威市某镇村民袁女士与邻居孟女士两家二十年前因承包地互换发生纠纷,积怨已久。2022年2月,被告孟女士一家找来挖机修自家门前的道路,原告袁女士家出面制止,两家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互有辱骂,原告袁女士抱石头打砸两家交界处的隔界铁线网。被告孟女士便将吵架的过程录制成十二个小视频发布在抖音平台。

为此,原告袁女士以孟女士及孟女士之夫余先生为被告向宣威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删除在抖音发布的小视频,停止对孟女士及家人名誉权的侵害,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因侵犯原告名誉权等多项人格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法院认为孟女士发布视频的行为未侵犯袁女士的名誉权,被告孟女士将其与原告袁女士发生争吵的过程录制成视频发布到抖音平台,其在发布的过程中并未捏造歪曲事实,亦未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原告袁女士的人格,其发布的视频未导致公众对袁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

孟女士发布的视频虽然未侵犯袁女士的名誉权,但侵犯了袁女士的肖像权。孟女士将包含袁女士肖像的视频发布到抖音平台并未征得原告袁女士的同意,鉴于孟女士在法院判决前已主动删除了其发布的视频,停止了侵害,因此法院不再判决停止侵害。但袁女士要求孟女士书面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发布视频的行为余先生无关,故余先生不承担责任。

关于袁女士要求赔偿2万元损失的请求,因袁女士未能证明损失的客观存在及损失与孟女士发布视频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袁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判决确定的义务也已履行完毕。被告孟女士主动将赔礼道歉的书面稿件和应承担的诉讼费交由法院转交给了原告袁女士,两家终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当下,各种自媒体娱乐平台非常活跃,很多人都想利用自媒体平台抒发情感、展示技艺,这无可厚非,但如果以发布作品的方式来泄愤报复就需三思而行。当我们拿起手机发布前,多思考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文字:龙维尧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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