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宣威市制定出台《宣威市社会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共有12个章节、67个条款,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构建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将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统一到各章之中,使之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
一、救助对象。《实施细则》分别明确了8项救助对象的范围,其中,以家庭经济状况作为最低生活保障的准入依据,以“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作为特困人员供养的准入依据,充分体现了“底线公平”。 最低生活保障、受灾人员救助是民政部门开展多年的保障工作,出台的政策多,对象认定准确,救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规范,资金监管到位。特困人员供养是对原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救助工作的整合。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是民政部门近6年来开展的新工作,各项制度不断完善。
二、申办程序。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各项救助申请办理的途径和程序,同时规定,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市民政局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市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三、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法对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市民政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机构,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政府办:速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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