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市城区东门海子保障性住房租赁和销售通告

为确保宣威市东门海子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和销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新修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和合同书的通知》(云建保﹝2016﹞433号)、《宣威市城区东门海子保障性住房租赁和销售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租赁

(一)配租房源

本次配租的房源为2012年宣威市人民政府与省城乡投公司在城区东门海子(向阳街东段)片区集中统建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其中:

D地块全部。

E地块共13幢,分别为1~3幢、10~15幢、24~27幢。

具体户型面积在申请报名点详细公示。

(二)保障对象

1.申请条件:

在中心城区工作(或者创业)、居住、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单身人士。

2.申请主体: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是单身人士、家庭和单位。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2名及2名以上同性单身人士可申请合租。申请合租需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为申请人,合租的其他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关系限为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需指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位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单位统一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拟安排入住的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作为附属于单位申请人的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人同时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可上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xwszjj.cn/),也可到报名地点索要(免费提供)。

申请人为单身人士和家庭的,向现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单位或群团组织的,直接向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1)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云南省居住证》。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丧偶的,提交单身承诺书。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工作(就业)、收入和住房证明

由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用工单位)出具。

(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属烈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交相关证明。

如申请人为单位或群团组织,其入住人员除提交以上材料外,申请单位或群团组织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书(附有效证件)

(2)入住人员明细表和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配租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进行:

1.受理(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或需要补正的材料。

2.初审(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后,居委会对申请人填写的相关信息进行初步审查,由经办人、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签章。符合条件的,进入复审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3.复审(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居委会将经初审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送街道办事处复审,由经办人、负责人提出复审意见、签章。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街道办事处将经复审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分别送民政、公安、房屋登记等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责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章。

上述审核完成后,街道办事处将《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造册送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建局对符合规定准入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经办人、负责人提出审批意见并签章,申请人进入轮候库。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确定不予保障的,应在确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5.配租(及时办结)。对符合条件已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申请人,分批次按照申请的时间段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公开进行摇号配租,经摇号获得配租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若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可采取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未获配租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书》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3年,最长为5年。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履约保证金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

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申请人在签订完租赁合同,缴纳租金、保证金以及相关费用后凭《入住通知书》领取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其《入住通知书》失效,并自逾期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租赁费用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垃圾清运等费用,另外,还应承担电梯及公共用水用电的公共能耗等费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租赁费用,按年一次性预交。

1.租金标准

根据《宣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宣政发﹝2015﹞192号)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调查宣威市房地产租赁市场住房租金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进而确定政府统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

(1)最低收入家庭2.4元/平方米/月;其它家庭4.2元/平方米/月。

(2)楼层差价拟确定为:1~5层以及顶层与其它楼层相比降低0.2元/平方米/月。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套内面积计算,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的,按最近一次向社会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2.物业服务费

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不高于现行1.1元/平方米/月。

3.电梯运行电费

第1层按每户1元/月计收,楼层每递增一层按每户递增0.5元/月计收。

4.居民用水二次加压费

按每户10元/月计收。

5.垃圾代运费

按政府指导价执行,不高于现行96元/户/年。

6.停车费

按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标准执行。

7.水电费

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8.水池清洗费

按每户2元/月计收。

9.其他费用

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收取。

二、销售

(一)销售房源

城区东门海子(向阳街东段)片区集中统建的部分城镇保障性住房共442套、约 63000㎡,占比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20%,户型面积在申请报名点详细公示,具体范围如下:

E地块共13幢,分别为4~8幢、16~23幢。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同时申请购买地下停车位。

(二)销售对象

符合租住保障性住房条件、具备一定支付能力,诚信度高、自愿申请购买的申请人。

(三)销售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销售不以盈利为目的,结合宣威市房地产市场行情和住房保障群体的承受能力,销售价格暂定为2150至224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均价为220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价)。根据位置、楼层及户型,按照一房一价的原则按套计价销售。

地下停车位售价:子母停车位9万元/个,其他停车位6万元/个。

(四)付款方式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等方式。

选择一次性付款,优惠1%;选择分期付款,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租金。

(五)签约登记

获准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可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六)相关规定

1.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出租、转让,可以继承。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其他住房、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或抵押处置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只能出售给符合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优先回购。由政府回购的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2.购房户应按规定缴纳应承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税费。

三、户型面积

1.户型、面积、套数明细表

户型

套内面积

套数

户型

套内面积

套数

A

26

308

C

34

81

27.4

36

34.8

161

B

30.4

952

D

38.55

46

31.2

310

38.78

92

31.6

173

E

67.9

87

31.8

310

70.8

86

31.9

238

F

110.8

945

32.9

161

G

125.3

176

33.2

79




33.3

80




编辑:Mr先生 审核: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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