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贩卖假毒品亦获刑

2022年2月,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贾XX、王XX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2021年8月,被告人贾XX通过电话联系他人约定交易后,伙同被告人王XX一起驾车到宣威市XX村的公路边,被告人贾XX支付1200元给他人后从公路边一树脚下取走他人摆放在那里的毒品******片剂可疑物3组(30片)。

凌晨5时许,拿到毒品可疑物后,按照吸毒人员张某的要求,贾XX和王XX一起开车到另一个村的乡村公路边将从他人处购买来的三组(30片)毒品可疑物交给张某。张某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一共支付1800元给贾XX作为购买毒品的费用。当日下午,张某被民警查获并在其住处缴获其吸食剩余的毒品可疑物1.79克,其购买的30片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2克。后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咖啡因、香兰素、乙基麦芽酚,未检出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宣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XX、王X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而贩卖毒品,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将不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可疑物当成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属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XX、王XX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贾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法官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打击的重点,因吸食毒品引发的其他犯罪时有发生,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毒品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势在必行。

本案中,被告人所贩卖的虽属假毒品,但被告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故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只是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造成危害后果),属犯罪未遂。该情形在刑法上属于犯罪对象不能的犯罪未遂,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实际上不会产生危害后果。毒品犯罪属于行为犯,不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相应行为即构成犯罪。故在本案中依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从轻判处。文字:陈学清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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