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野猴大闹民族园,抓伤游客需担责

如今,宠物猫宠物狗等各类宠物相继出现在大众的日常生活中,“吸猫”甚至一度成为年度热词。饲养动物侵害他人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最近网络还炒得沸沸扬扬的某地一小孩被犬只咬死的案件,动物饲养人被司法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予以控制。如何认定饲养动物的侵权行为相信大家都有了明确的认识,但救助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如何处理,现实情况中并不多见,今天就请大家一起来看看宣威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野猴抓伤游客案件的审理。

2020年年初,被告宣威市某旅游开发公司救助了一只野猴,为方便管理,将野猴饲养在该公司所有的民族园内,民族园历年来面对游客开放,是休闲娱乐的场所。2020年7月3日,原告卿某某(3岁)在父母的带领下买票进入民族园内游玩。当天,由于管理人员疏忽,野猴窜出看管的笼子,由于游客较多,野猴受惊后又窜到由原告母亲抱着的原告身上,将原告抓伤。

原告受伤后,民族园工作人员积极送原告到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由于伤势严重,原告被送到昆明市儿童医院治疗,民族园垫付了医疗费8000元。原告之伤经诊断为:1.开放性右手部损伤;2.手部正中神经断裂;3.第3、4屈指肌腱断裂。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原告向宣威法院提起诉讼。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合意,被告除已垫付的费用外,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00元,并当场给付。

【法官释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民族园救助野猴后进行饲养,对野猴有管理义务,野猴造成他人损害时,故而承担侵权责任。文字:张丕灿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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