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一男子乱扔烟头引发森林火灾,赔偿还获刑

2021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赛某在落水镇某山场自家地里,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在地里的包谷草上,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为456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81.5亩,灌木林地274.5亩,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12036.12元。经宣威市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宣威市落水镇某山场赛某失火案火烧迹地植被恢复治理方案》,须人工植苗造林才能恢复的面积有100亩。根据当前经济指标测算,该地块人工植苗造林共需费用45600元,其中需圆柏袋苗12800株(袋),苗木费用 12800元,林地清理、整地、栽植、补植投劳310个工日,折资24800元,管护抚育投劳100个工日,折资 8000元。

审理中,宣威市人民法院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调解,被告人赛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赛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林地植被恢复治理费用人民币45600元,该笔费用将被列为植被恢复专项经费。这是宣威法院首例调解成功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赛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审理中,被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人赛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该罪主要特征为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

【以案释法】关于“失火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文:余华芬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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