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打篮球意外受伤,宣威法院这样判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羊场法庭在审理徐某诉黄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时,两方当事人争执不下。这场因在篮球场上意外受伤引起的风波,双方对于自己是否要承担责任各执一词。

原告徐某认为,事发当日,双方各自拿着一个篮球在球场上玩,自己受伤的原因是投篮时被告故意将手中的篮球扔在自己脚下,导致自己摔倒,因此被告要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黄某则认为,打篮球本身就是一种竞技活动,各自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没有导致原告受伤的故意,因此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仔细梳理双方的证据材料,耐心询问事情发生始末,通过庭审确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致使其受伤的故意,但原告受伤确实是因为投篮时踩到被告的篮球所致。且双方之前互不认识,只是因为篮球场上偶然相遇,便各自拿一个篮球投篮玩耍,不属于体育竞技活动,不适用“风险自担”原则。据此,法官采用“公平原则”来对原被告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宣判过程中,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了这一判决结果,黄某及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文字:苏杭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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