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赴宴饮酒后死亡、同桌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来了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无论大宴小宴亲朋好友聚在一起总喜欢“喝两口”,为本就喜庆的宴席再添上几分喜气。但饮酒谨记要适量,否则“红事”变“白事”,徒留家人伤心。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格宜法庭审结一起因饮酒死亡,死者家属将同桌赴宴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

2018年10月,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张某、陈某应邀参加被告孙某甲之父孙某大召集的生日宴席,七被告与死者母某等共十人同桌吃饭,其中两人未喝酒,吃完饭后便离开。餐毕约2小时后,死者母某被发现躺在孙某甲家沙发上没有身体反应,后被送至医院,经医院确认已死亡。母某死亡后,应其家属要求未进行尸体检验。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母某死亡,孙某大及七被告均有过错责任,孙某大与原告自愿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由孙某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元。后原告向格宜法庭起诉,要求七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近四十万元,原告当庭自愿放弃对孙某大及被告孙某甲的赔偿请求。

庭审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认为其余六被告与死者母某同桌共同饮酒致母某处于醉洒状态,导致其死亡,六人未尽到照管义务,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方认为原告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母某的死亡与喝酒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不存在攀酒、劝酒等行为,用餐结束后也未见死者有明显异常反应;虽同为赴宴者,但彼此之间并无相互保证安全的义务。因双方对案件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一致。

法院认为

根据举证、质证及庭审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母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身的酒精承受力及饮酒量有清醒的认识和自控,在无他人强迫劝酒的情况下,饮酒应理性、节制、量力而行,其饮酒后死亡,应对自身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孙某大作为酒宴的招集人和组织者,对参加宴席的宾朋负有注意安全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与孙某大诉前自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

六被告与死者母某事前并无联系,因受邀参加宴席而同桌吃饭,并无相邀同桌饮酒的先前行为;在吃饭过程中,六被告对死者母某无劝酒行为;散席后均自行离开,离开时并未发现其有明显不适。因此,六被告对死者母某不产生安全照管义务。并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母某死亡与饮酒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六被告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文字:何燕萍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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