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衔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和救助效果,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促进城乡社会和谐。根据《宣威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宣政办发〔2016〕93号规定,落水镇精心组织,大力宣传,很抓措施,全力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到目前为止,共救助对象162人,43.9万元,平均救助2700元/人。
一、严把医疗救助对象关
医疗救助对象为1、特困供养人员(即农村五保户);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4、因病致贫的低收入对象。为确保救助对象准确、有效,我镇认真组织工作人员核查底册,住院单据,证明等材料。
二、严把医疗救助住院补助标准关
在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非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实行:
(一)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患病住院,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的低收入对象患病住院,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8000元。
(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四种对象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
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23 种重特大疾病住院,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00000元。
三、严把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关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宣威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医学诊断证明、出院证、缴费票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票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票据、患者户口本、身份证和符合救助条件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低收入证明等)。
(二)镇政府、民政办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中填写各项内容和救助意见并进行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
(三)市民政局审批后,城乡医疗救助金委托镇上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不进行现金发放。(落水镇:吴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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