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曝光:小举动酿大错 不文明还违法

为提升城市品位和方便群众生活,近期,宣威市正在“大干快上”的抓提升人居环境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在市区规划了许多零时停车泊位,供市民停车,有的市民私自摆放物品占用停车位,还有人破坏停车位,8月14日,宣威市丰华街道志愿者在辖区开展志愿服务时发现,振宁街上有人正在使用锤子和铲子敲击、铲除停车位泊线,企图破坏停车泊位,志愿者上前劝阻并向街道有关部门报告,丰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建设管理所、派出所、司法所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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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现场初步了解情况,违法当事人符某被带到宣威市公安局丰华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符某称别人在停车位泊位停车影响他家通行,所以要把公共停车泊位线破坏,不让别人停车,丰华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符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面对记者,违法行为人符某表示,自己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不文明,停车泊位是公共设施,为一己私利损坏公共设施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愿意接受处罚并恢复停车位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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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五日一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待公共设施的态度折射出了市民的道德水平,毁坏了公共设施,不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更伤害了我们城市的文明。维护好公共设施是每位市民应担负的责任,对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相信这样的不文明行为会越来越少。同时市民更需要自觉提升文明修养,提高文明素质,爱护公共设施,只要我们每个人多一份爱心和责任心,像爱护自己的财产一样爱护公共设施,我们的城市肯定会更加美好。(丰华街道:张崤 电视台:肖克明)

编辑:Mr先生 审核: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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