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之窗

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意见》(曲政发〔2016〕74号)和《中共宣威市委 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威市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宣发〔2016〕39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立五大发展新理念,围绕绿色殡葬、生态殡葬、阳光殡葬、人文殡葬和惠民殡葬的目标要求,突出便民、利民、为民的服务理念,以集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基准,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用地,集中发展。三是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加大殡葬法制建设力度,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四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群众丧葬需求。五是保护环境,生态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秉承绿色、生态、环保原则,高效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综合开发,突出生态建设。六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发动群众参与。

二、目标任务

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进程,2016年底28个乡(镇)、街道完成乡镇级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址和报批工作,并开工建设,2017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2017年底前完成火葬区内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按计划在土葬改革区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遗体公墓,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切实解决非法建造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非法经营、违规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和骨灰装棺土葬等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规划选址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村建、民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规划。

严格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进行选址,优先选择在荒山、荒坡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建设,严禁在水库、湖泊、水源、河流堤坝200米以内,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居民区周边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建设标准

严格执行云南省公墓建设管理标准,公墓内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墓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公墓总面积的40%,保证留有符合技术规范的墓区道路和墓穴间通道,并设置标志明显的指示牌。火化区建骨灰公墓,土葬改革区建遗体公墓。骨灰公墓单穴或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遗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长度不得超过2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1.5米,墓位前通道宽1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40厘米,用常绿树木隔开。合理设置休息、祭祀、消防等公共设施。严禁修建超大面积墓、家族墓和豪华墓。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种植乔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及6‰的死亡率计算确定。建设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按50年需求规划,首期规划建设满足10年使用。

(三)审批程序

1. 前期工作。项目申报前要按照村民一事一议、集体协商的原则,自主确定建设地点。土地可采取征用、租用、土地流转、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可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并明确项目建成后自主管理方式以及适当收取墓地成本费、维护费等。

2. 材料准备。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需提交申请报告、乡(镇)、街道审查意见、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批意见、公墓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需再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决议。

3. 审批程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申请报告经乡(镇)、街道同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后,报民政局审批,同时报曲靖市民政局备案。

(四)建设资金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由国家、省、市补助资金,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各乡(镇)、街道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按期完成。同时,在建设过程中可充分发动群众投工投劳。

为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按照每建成一个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曲靖市财政补助50万元、宣威财政补助50万元、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曲靖市财政补助20万元,宣威市财政补助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公益性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

(五)生态建设

推行农村生态经济型公益性公墓的目的是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以绿色为基色,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的理念,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以“六化”(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标准进行建设,对原有的乔木做到不砍伐,尽量保留灌木,不得破坏原生态进行大规模的开发,要依山就势、因地制宜地建设利用,提高绿化覆盖率,通过公墓建设使荒山变为森林,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生态发展,既解决集中安葬问题,又绿化荒山,成为祭祖、踏青为一体的公园。加强墓区绿化,种植树种和技术由行政区域内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大力倡导树葬、花坛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六)规范管理

1. 部门职责。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具体的建设、管理、检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宣威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市办通〔2016〕30号)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管。市民政局要对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组织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2. 安葬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由各公墓建设主体划定,报民政局备案,公益性公墓不得接纳划定区域以外的人员入墓安葬。

3. 收费规定。按照《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和《曲靖市发展改革委、曲靖市民政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曲发改收费〔2015〕6号)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建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可适当向丧属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民政局部门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建墓成本依法核定。

编辑:Mr先生 审核: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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