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部署,依法保障和服务脱贫攻坚工作,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市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的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一、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条件,而又以纠缠、要挟等方式争当贫困户、低保户的行为。
二、隐瞒家庭基本信息,骗取、冒领、套取扶贫资金;以威胁、辱骂、殴打等方式索要政策性补助的行为。
三、不配合对居住的危房进行安全改造;不搬出危房迁入安全住房;符合旧房拆除条件拒不拆除的行为。
四、拒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甚至虐待、遗弃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的行为。
五、拒不偿还或逃避偿还扶贫贷款;对违规获取的补助资金拒不交回的行为。
六、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未依法保障被监护人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用工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
七、不配合有关部门或检查组对工作进行调查、检查,隐瞒收入、住房、车辆等财产信息;已享受扶贫政策,但调查、检查时不如实回答,弄虚作假的行为。
八、未按期实施精准扶贫项目;强揽或骗取脱贫攻坚项目、物资;以阻挠、堵路等非法手段阻碍脱贫攻坚项目实施的行为。
九、捏造虚假事实进行信访举报;以缠访、闹访等方式故意制造事端;组织、煽动、胁迫、教唆他人滞留办公场所;诋毁、辱骂、威胁、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
十、利用微信、微博、QQ、抖音等方式发表、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诋毁、造作声势的行为。
十一、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脱贫攻坚工作任务,扰乱办公秩序或社会秩序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公序良俗,阻碍脱贫攻坚工作的行为。
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宣威市人民法院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宣威市公安局 宣威市司法局
2020年1月21日
编辑:Mr先生 审核:Mr先生